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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台湾地区一个网上动画平台,收到香港卫生署控制烟草办公室的来信警告,指其播放的一套日本动画涉嫌违反香港法例,平台随即中断香港地区播送,并向观众致歉。根据报导,该动画清晰地显示了某只香烟品牌,因而涉嫌违反《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13B条的「禁止将吸烟产品广告置于互联网上」。事后,有些人一如既往地立即跳出来,为涉案动画辩解,并抨击当局立法的「一刀切」,是啥「掩耳盗铃」之举。
△台湾地区一个网上动画平台,收到香港卫生署控制烟草办公室的来信警告,指其播放的一套日本动画涉嫌违反香港法例,平台随即中断香港地区播送,并向观众致歉。(网上短片截图)
政府当局行动是「一如既往」
之所以说是「一如既往」,一来是当局今次的行动,犹如宣告任何在香港播放的影视作品,不容许展示任何香烟品牌的名字和商标,杜绝了烟商任何形式的宣传,包括植入式或软性广告的传播空间,自然损害到某些人的商业利益。另一方面,香港的舆论环境里,批评政府最容易吸引流量,即使有维护国安法制,批评若是「目的是就该事宜提出改善意见」,其言论也难被视为煽动。
然而,不论是因为何种动机而作出的批评,也应建基于客观事实之上。单是说香港现行的《吸烟(公众卫生)条例》第14条,对于「香烟广告」便有着明确定义,而且于第(3)至(5)条列明了不被视为广告豁免条件,决非啥「一刀切」。换言之,批评者的实际不满,只是把涉案作品满足不了现行法例的豁免条件,硬说成是「一刀切」,借此争取影视作品能有更多展示香烟品牌或商标的空间。
建基于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本港对于香烟广告,包括植入式宣传的限制,乃是建基于世界卫生组织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网页截图)
另一方面,本港对于香烟广告,包括植入式宣传的限制,乃是建基于世界卫生组织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由于我国已于2003年签署该公约,所以在《基本法》第153条,规定下适用于香港。当中,《公约》第13条确订明缔约方在签署后的「5年内,在广播、电视、印刷媒介和酌情在其他媒体如网际网络上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有些人天天喊着香港要跟国际接轨,何以又不提现行的国际法规定?
至于教人玩加密币的李思聪,在网上宣称该动画能在台湾甚至大陆播出,也是令人费解。先撇开法规一向神奇的台湾地区不谈,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于2017年公布的规定,任何网剧、网络电影和动画,以后全部须备案过审,拿到节目备案号后,才可以播出。在此一规定下,试问涉案的日本动画,又在何时取得了节目备案号?节目备案号又是什么?还是有人盗录了那部动画,然后偷偷地违法上载到网站播放?
这位李思聪把动画禁播,跟烟民的所谓自由挂钩,更是在混淆概念。在现有的控烟政策下,所谓烟民有选择吸烟和戒烟的自由,正如人们有选择自残的自由一样,但此一自由不能妨碍当局维护公众健康和公共安全。作为表达自由的一种,创作自由应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所言,「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当局限制影视作品上出现的各类香烟宣传,旨在使人免受误导而染上烟瘾,符合上述公约准许缔约方可立法保障公共卫生的规定。
文:陈凯文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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