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森 校对|言生

保险公司败诉率91.94%,调撤率仅15.08%。上海金融法院最新发布的《2018-2025年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里,这两组数字显得格外醒目。保险公司打官司,十打九输!

过去八年时间,该院受理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从32件一路攀升至346件。更耐人寻味的是,65.86%的上诉由保险公司主动发起,可最终91.94%的案子,都是保险公司输了。

这不禁让人想问:为什么保险公司总是打不赢官司?

线上卖保险,越便捷越埋雷

近几年,互联网保险呈现爆发式增长,《报告》认为这是纠纷激增的主要原因之一。

2013年,全国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还只有290亿元,到2022年已经攀升至4782.50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超过32%。宠物保险、退货运费险、银行卡盗刷险……各种新险种层出不穷,投保也越来越方便,用户点几下屏幕就能买一份保单,很多人根本没仔细阅读条款全文。往往这些给用户提供的手指尖的便利体验都成为日后对簿公堂的伏笔。

数据显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采用电子投保模式的涉诉案件约占三成。争议的核心焦点高度集中,即保险公司到底有没有把条款说清楚?

一个典型案例很能说明问题。投保人通过互联网购买车险,保险公司在保单上注明:“收到条款后未提出异议视为已收到。”投保人却坚称在互联网投保过程中“从未确认收到过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将本应主动履行的说明义务,简化为“勾选即视为已阅”,法院最终没有采信保险公司的“默认同意”逻辑。

《报告》直言:互联网保险的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规则模糊,亟待规范。

“特别约定”不特别,本质就是格式条款

如果说线上投保是技术便利带来的新问题,那么格式条款引发的争议,则是保险公司给自己埋的雷。

《报告》归纳了九大类保险合意争议,其中特别约定条款堪称“暗藏免责条款”的重灾区。比如,有的“特别约定”这样写: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才属保险责任;60至65周岁身故只赔保额的一半;误工费按100元/日标准赔付90天。稍加分析就能看出,这是将赔付空间硬生生压缩了一圈,即猝死超时不赔、高龄减半、误工费压到地板价。本质上这就是少赔、限赔、不赔。

实际上,多数“特别约定”并非双方磋商,这些条款是由保险公司预先拟好、反复套用的模板,投保人没有修改机会,只能被动接受。借“特别约定”的名义,绕开保险法要求的提示说明义务,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公平原则,更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此类条款引发争议的根源就在于此。

《报告》对此态度明确:保险公司如果不能证明免责类特别约定经过了真正的磋商合意,该条款就不生效。所以说,条款设计上的每一个模糊地带,最终都可能成为败诉的不利因素。

理赔“拉锯战”,扯皮不断

保险理赔环节同样是纠纷高发地。

定损争议首当其冲。比如,在车险理赔场景中,保险公司给出的定损价格偏低,修理厂认为亏本,不愿修;被保险人自行委托评估,但评估价又高出定损价很多,双方各执一词。这种现象在财产损失险中几乎成了常态。

新能源车“营运化”带来的新问题更值得关注。不少车主将家庭自用性质的新能源车用于网约车运营,出险后却辩称“当时处于自用状态”,要求正常理赔。保险公司则以“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赔。《报告》的态度则客观公正:营运车辆相比家庭自用车辆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明显上升,被保险人未通知保险公司而擅自改变车辆用途的,保险公司有权不承担保险责任。

代位求偿纠纷的增长速度同样惊人。2018年至2025年,此类案件从13件增至147件,占比达到33.66%。所谓代位求偿,通俗讲就是保险公司先替消费者赔钱,然后它取代消费者的位置,去向真正的责任人追债。

但在保证保险领域,事情变得复杂起来。保证保险人向债务人追偿时,能不能索要违约金、资金占用费?利率上限在哪里?所谓“保证保险人”,就是专门做“信用担保”生意的保险公司。《报告》划出了一条清晰的红线:超过LPR标准的资金占用损失,司法不予支持。言外之意:保险公司不是放高利贷的,替人还了钱就想多赚一笔,这条路走不通。

源头治理,胜于诉讼

财产险的本意是分散风险,但现实中,保险公司却往往把自己置于争议的中心。事实上,保险公司败诉率居高不下,问题不在法官,而在保险公司自身的条款设计、销售环节和理赔流程。与其在诉讼中反复试错,不如回到最基础的工作上:把条款写清楚,把免责范围讲明白,把理赔规则说透。

说到底,最好的纠纷化解方式,不是打赢官司,而是从一开始就不让纠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