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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民间舆情观察员:李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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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朝阳一份信访答复引发社会关注:群众实名举报朝阳顺合矿业销售有限公司涉嫌破坏林地、草地、耕地,朝阳县林业局答复,该案已经正式移送公安机关,转入刑事程序。但举报人提出一个直击司法根基的核心疑问:全案至今没有第三方测绘检测报告,仅凭林业部门自行勘测的数据认定涉案面积,这份定案核心证据,能否经得起刑事诉讼的法律检验?
厘清这一问题,必须严格依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与全国通行的行刑衔接规则,不能凭经验判断。
首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收集的物证、书证、勘验笔录等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但专门性问题的认定,有严格的证据标准。林地、草原毁坏面积,属于自然资源类案件里的专门性技术问题,也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量刑的核心指标,直接决定是否达到 “数量较大” 的入罪门槛,是全案最关键的定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自然资源部、公安部联合出台的自然资源行刑衔接指导意见写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助公安机关出具认定意见。湖南、贵州、河南、广西等全国二十余省份公检法林草四部门,都出台了省级配套实施细则,其中明文作出统一要求:涉林刑事案件,林地面积、毁坏程度这一类专门性问题,原则上应当委托具备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第三方独立机构出具鉴定、勘验报告;即便由林业系统内部技术部门出具意见,出具单位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质、甲级以上调查资质,技术人员要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要附测绘坐标图、原始勘测台账、GPS 矢量数据,全程留痕,接受公诉机关和辩护方质证。单纯基层执法人员简易丈量形成的内部记录,只适合作为行政查处线索,不能直接作为刑事定罪的核心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同类判例已经形成裁判共识:没有第三方独立勘测、无原始测绘矢量数据,仅凭办案单位单方出具的面积说明,辩护方提出证据合法性异议后,法院普遍不予采信,不少案件会因证据瑕疵退回补充侦查。刑事诉讼讲究程序中立,行政机关既是案件查处方,又是面积测算方,天然存在利害关系,这也是多年来行刑衔接工作反复强调刑事案件尽量完善第三方鉴定的底层逻辑。
回到朝阳这起移送案件,案件已经进入刑事程序,用来划定罪与非罪、量刑轻重的林地毁坏面积,只有林业局单方调查材料,缺少独立第三方测绘成果,也未公示勘测原始坐标数据,这份核心证据的客观性、中立性存在短板。行刑衔接不是一纸移送就万事大吉,行政执法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必须满足刑事诉讼的严格标准,不能把行政调查材料直接照搬当做定案依据。
生态环保督察交办线索的案件,本身社会关注度高,更应当严守程序正义。想要案件办得铁证如山、经得起历史和当事人的检验,不妨补齐程序短板,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涉案地块开展独立测绘,把涉案面积的原始数据、勘测报告完整随案移交公安检察机关,既打消举报人的合理质疑,也堵住后续司法程序的证据漏洞,让每一起破坏生态环境案件,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扎实,真正实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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